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名称:联鉴人力资源管理有限公司。
第二条本中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精神组建,是由全国从事职业培训教育及其相关产业的企事业单位自愿组成的跨部门、跨所有制的非营利性的行业性社会团体法人组织。
第三条本中心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和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牢固树立并切实贯彻“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按照行业服务、行业自律、行业代表、行业协调的工作职能,为会员服务,促产业发展。在政府和行业组织、企事业之间发挥桥梁、纽带作用;为做大做强本市的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产业开展行业的各项活动;根据政府主管部门的授权或委托,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承担行业管理职能。
第四条本中心的登记管理机关是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本中心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本中心住所:北京市。
第二章 任务、业务范围和活动原则
第六条本中心的任务是:
(一)宣传贯彻国家关于职业培训教育领域的各项方针、政策。
(二)收集、整理国内外职业培训教育领域的技术、管理、市场等方面的信息,并办好刊物向会员传递。
(三)组织拓展、发布市场信息,推介行业产品。
(四)代表本行业向有关国家机关反映涉及行业利益的事项,提出经济政策和立法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五)根据国家法律、法规,代表行业内部相关企业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反倾销、反补贴调查或者采取保障措施的申请,协助政府有关部门完成相关调查。
(六)制订行业内争议处理的规则和程序,对会员之间、会员与非会员之间或者会员与消费者之间行业经营活动产生的争议事项进行协调。
(七)制订并监督执行本行业行规行约,恪守诚信原则。对违反行规行约,损害行业整体形象的会员,采取相应的行业自律措施;对违法经营的企业、建议政府有关部门予以查处。
(八)协助政府有关工作部门组织制定、修改本行业的有关技术标准、专业标准以及本行业的推荐性标准,对本行业发展的技术经济政策、法规的制定进行研讨及提出建议,并积极宣传贯彻有关政策法规和推进标准的贯彻实施。
(九)贯彻落实国务院和市政府给软件企业的各项优惠政策和发展软件产业的各项举措,承担政府授权的软件产品登记认证和软件企业资质认定的工作。
(十)组织开展各种中介服务,满足软件企业在投融资、上市、收购兼并、企业改制、法律、服务、人力资源管理等方面的需求,根据行业发展需要,组织行业人才培训、人才交流、提高行业队伍素质。
第七条本中心的业务范围是: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认证咨询;人力资源服务(不含职业中介活动、劳务派遣服务);组织文化艺术交流活动等。
第八条本中心活动原则:
(一)本中心按照核准的章程开展活动,遵守有关的法规、规章和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二)本中心开展活动,要诚信守信、公正公平、不弄虚作假、不损害国家和其他单位及个人的利益。
(三)本中心不以协会名义从事经营活动,如以举办的经营实体名义开展活动,则不与本行业内的企业争利。
(四)本中心开展活动时,遵循民主办会、自主办会原则,做到人员自聘、经费自筹、工作自主。
第三章 会 员
第九条:本中心的会员是单位会员,申请加入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依法取得本市营业执照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其他相关经济组织;与本行业相关的事业单位。
(二)承认本会章程。
(三)自愿加入本会。
第十条:会员入会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由本中心委员会授权的秘书处审核同意,并发给同意吸收入会的有关证书。
第十一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享有本中心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中心举办的有关活动的权利。
(三)获得本中心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中心工作的批评建议、监督权和知情权。
(五)有自由退会的权利。
第十二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中心章程、执行本会决议,服从行规行约,维护行业利益。
(二)完成本中心委托的工作,支持并参加本会的各项活动。
(三)按规定交纳会费。
(四)主动向本会反映情况,按时提供有关信息资料、经营报表。
第十三条会员退会应向本会递交书面函件,并交回会员有关证书。会员在两年内无故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会员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本会章程的,经理事会三分之二以上与会者通过,予以除名并公示。
第四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十五条本中心经费的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承办政府部门委托事项获得的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银行利息。
(六)其它合法收入。
第十六条本中心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对取得的应纳税收入及其有关的成本费用、损失应与免税收入及其有关的成本、费用、损失分别核算。
第十七条本中心的财产及其孳息不用于分配,但不包括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
第五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十八条对本中心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审议后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十九条修改后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上通过后,经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